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凡經營經紀業者,均須繳存營業保證金,主要係保障委託人或交易當事人因經紀業者之過失,遭致損害時可代為賠償之用,而營業保證金之保管,則由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或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組成之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分別保管之。
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成立,職司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之管理及孳息之運用,至於基金孳息之運用,悉依「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所述辦理: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有關102年孳息運用計畫係經本會第2屆第1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交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中編列委辦業務費120萬元委由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全聯會執行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活動,其中分別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各項法規及制度研修、不動產交易糾紛宣導、教育訓練講座、形象提升宣導、網站宣導政令及活動、各項不動產研討會議協辦、建築個案觀摩及「築創集」之發行等各項成果,詳細內容則如各章所述,冀望能凝聚不動產代銷業向心,提振形象,成為大家引以為傲的產業。